张小芳、刘星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3民初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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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民初1281号案件名称
张小芳、刘星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小芳;刘星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3民初1281号原告:张小芳,女,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回族区。被告:刘星源,男1990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张小芳诉被告刘星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张小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小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小芳负担。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时利娜审判员 邓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焦 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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