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明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39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3901号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明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明思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39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刘高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颖,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明思,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思仲裁执行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明思应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违约金、仲裁服务费、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利息,共计13605.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明思名下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红武、许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5民初1860号 下一篇 姜春晖、徐孝鹏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74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