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永红与重庆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7民初70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065号
  • 案件名称

    杨永红与重庆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永红;重庆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7民初7065号 原告:杨永红,女,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梨园路11号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RK5A94。法定代表人:陈弟均。原告杨永红与被告重庆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通培训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川通培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永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川通培训公司支付原告杨永红所欠工资43000元。2.请求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川通培训公司支付本次民事诉讼起诉费。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请求被告川通培训公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42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杨永红于2019年7月到被告川通培训公司任职,于2020年12月31日离职,在任职期间领取了小部分工资,在离职时进行了工资结算,被告川通培训公司欠原告杨永红工资43000元,并约定被告于2021年1月支付10000元,于2021年3月底支付完毕,后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川通培训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并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8日,川通培训公司成立。2020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说明书一份,说明书载明:“重庆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证明杨永红于2019年7月到本公司任职,于2020年12月31日离职,还欠杨永红工资43000元(肆万叁仟元整),于2021年1月底支付10000元(壹万元整),剩余工资于2021年3月底支付完毕,特此说明。负责人:王世吉(签名),重庆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盖章)。2020年12月23日星期三。”说明书出具后,被告于2021年1月5日向原告支付了工资1000元,此后未向原告支付下欠的工资。2021年8月9日,原告杨永红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起诉来院,诉前如前。本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杨永红工资42000元,故原告要求及时支付所欠工资4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永红工资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文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龙海俊  书  记  员    刘诗绮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