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62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620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文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文华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620号之一被执行人:朱文华,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2021)湘0103刑初63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3日移送执行朱文华上缴罚金,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文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及2021年9月1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朱文华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长信支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于2021年9月15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文华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朱文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于2021年9月13日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朱文华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朱文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000元罚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郝雷雷、孙晓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4186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胡建忠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44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