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兴元与重庆九十八度乐颖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24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2490号
  • 案件名称

    李兴元与重庆九十八度乐颖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兴元;重庆九十八度乐颖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执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117民初2490号 原告:李兴元。诉讼委托代理人:艾臣,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九十八度乐颖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白塔路568号(第20幢)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NJG58C。法定代表人:陈执。被告:陈执,男,汉族,1991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李兴元与被告重庆九十八度乐颖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兴元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兴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兴元负担。  审  判  长  童  欢人民陪审员  王先德人民陪审员  刘  毅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雪薇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