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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军、张朝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特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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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特40号
  • 案件名称

    张贵军、张朝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贵军;张朝成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特4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张贵军,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朝成,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贵军与被申请人张朝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贵军称:申请人不服丹东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丹仲裁字(2021)第99号裁决,理由如下:一、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涉案借贷款项存在砍头息,实际借款数额并非2万元,申请人实际偿还的利息期数高于10期,申请人实际还至2020年11月3日,因申请人无法调取银行流水(ATM机存款记录)证据,申请仲裁庭依法调取,仲裁庭答复其无权调取。仲裁委员会在没有确认事实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是事实认定不清,枉法裁判。二、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并未载明还款期限,从被申请人一直接收申请人的利息看,是一种默认行为,申请人并没有违约,而且申请人的房屋被申请人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为2018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如果借款期限是一年,为什么抵押期限是五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借贷,借条虽然约定一年还款期,但被申请人承诺的还款期限为五年,申请人也按期支付利息不存在违约,后来是被申请人违约不收取申请人利息,并要求立即还款。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依法撤销丹东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丹仲裁字(2021)第99号裁决。被申请人张朝成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的事项和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仲裁需要按该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仲裁违法。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张朝成提供了案外人吕国双账户62×××70的农行卡交易明细。证明:申请人张贵军最后一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2019年10月3日,自2019年11月后就没有支付利息。申请人张贵军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我记忆中是还到2020年。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张朝成以请求申请人张贵军给付借款2万元及利息向丹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8月11日,丹东仲裁委员会作出丹仲裁字(2021)第9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张贵军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张朝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申请人张贵军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张朝成支付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的利息6331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仲裁费105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裁决义务时将该费用一并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张贵军不服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21)第9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涉案借款存在砍头息,实际借款数额并非2万元,且申请人偿还10期以上利息以及涉案借款的还款期限为五年。该申请理由均属于实体仲裁问题,并非仲裁程序范畴之内的问题。申请人另主张的申请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的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行提供,且被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申请人最后一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2019年10月3日,而非申请人主张的2020年11月3日。故申请人不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张贵军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申请人张贵军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贵军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张贵军负担。审 判 长 曹立新审 判 员 李 欣审 判 员 孔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天骄书 记 员 李益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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