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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丽、夏洪梅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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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960号
  • 案件名称

    王玉丽、夏洪梅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玉丽;夏洪梅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1960号原告:王玉丽,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州市新湖南路小学王老师小餐桌辅导老师,户籍地景县,现住景县。被告:夏洪梅,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振,(系被告夏洪梅丈夫),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石家庄车辆段衡水西运用车间铁路工人,现住景县。原告王玉丽与被告夏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玉丽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丽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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