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丽、夏洪梅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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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960号案件名称
王玉丽、夏洪梅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玉丽;夏洪梅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1960号原告:王玉丽,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州市新湖南路小学王老师小餐桌辅导老师,户籍地景县,现住景县。被告:夏洪梅,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振,(系被告夏洪梅丈夫),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石家庄车辆段衡水西运用车间铁路工人,现住景县。原告王玉丽与被告夏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玉丽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丽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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