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洋、李剑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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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2405号案件名称
刘艳洋、李剑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艳洋;李剑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2405号原告:刘艳洋,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被告:李剑伟,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湘潭市。原告刘艳洋诉被告李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艳洋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剑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艳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洋撤回对被告李剑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艳洋负担。审判员 郭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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