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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洋、李剑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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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2405号
  • 案件名称

    刘艳洋、李剑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艳洋;李剑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2405号原告:刘艳洋,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被告:李剑伟,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湘潭市。原告刘艳洋诉被告李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艳洋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剑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艳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洋撤回对被告李剑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艳洋负担。审判员  郭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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