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利与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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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145号案件名称
陈德利与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德利;严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145号 原告:陈德利,女,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夕倩,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宇,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严辉,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陈德利与被告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陈德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 理 陈荣苹 书 记 员 杨 睿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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