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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利与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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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145号
  • 案件名称

    陈德利与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德利;严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145号     原告:陈德利,女,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夕倩,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宇,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严辉,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陈德利与被告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陈德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 理   陈荣苹    书  记  员   杨  睿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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