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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东、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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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2422号
  • 案件名称

    曹东东、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曹东东;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422号 原告: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天正银河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75915521B。               法定代表人:刘美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治,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攀峰,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东东,男,现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与被告曹东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莲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泾河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    审  判  员   戈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楠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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