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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保、连军平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03执恢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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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603执恢84号
  • 案件名称

    王振保、连军平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鹤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振保;连军平;贾全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03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王振保,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执行人:连军平,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执行人:贾全喜,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保与被执行人连军平、贾全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振保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高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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