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芹、邢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2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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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2667号案件名称
张凤芹、邢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凤芹;邢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266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芹,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邢旺,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凤芹与被执行人邢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邢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邢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邢旺名下有存款7171元现已扣划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账户;被执行人邢旺名下有车牌号为冀B×××××雅阁牌汽车一辆,现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邢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7171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志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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