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广慧、苏州新二纺机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505执31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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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5执3152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广慧、苏州新二纺机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广慧;苏州新二纺机电有限公司;江阴市顾山茹悦纱线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05执3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新二纺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顾山茹悦纱线厂、郑广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348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252元,合计22673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广慧名下车牌为苏B×××××汽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广慧名下车牌为苏B×××××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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