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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张贤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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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79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张贤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张贤发;朱燕;李永生;王昌寿;王秀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212247405694。负责人:赵耘夫,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贤发,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朱燕,女,系张贤发妻子,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李永生,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城关镇居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王昌寿,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被告:王秀花,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居民,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贤发、朱燕、李永生、王昌寿、王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哲元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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