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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永龙、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03民初1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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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03民初11644号
  • 案件名称

    任永龙、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泉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任永龙;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03民初11644号原告:任永龙,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北路北拓7#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1086M。法定代表人:蒋钦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任永龙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任永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永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蔡海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子凡书 记 员 郑昱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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