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491民初29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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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91民初29947号案件名称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91民初29947号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朝阳南大街2266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贵,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通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法定代表人:梁汝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雅,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封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曹 爽书 记 员 郭忠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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