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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杨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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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828号
  • 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杨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杨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828号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2-123号。负责人:薛晓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永,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7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保单现金价值,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连琪书 记 员  马 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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