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盛景爱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翟路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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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5303号案件名称
邢台盛景爱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翟路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邢台盛景爱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翟路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5303号原告:邢台盛景爱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钢铁北路盛世公馆售楼部办公室二层。法定代表人:赵志学,公司经理。被告:翟路金,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邢台盛景爱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翟路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邢台盛景爱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盛景爱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盛景爱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贾徐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振花书 记 员 樊晓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6/27-至今】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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