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任某1、任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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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137号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1、任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某;任某1;任某2;任某3;任某4;任某5;任某6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13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35年2月21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雅,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梅河口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任某1(原告长子),男,汉族,1954年6月27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告:任某2(原告次子),男,汉族,1961年12月3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告:任某3(原告长女),女,汉族,1956年8月3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告:任某4(原告次女),女,汉族,1958年10月6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告:任某5(原告三女),女,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告:任某6(原告四女),女,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1、任某2、任某3、任某4、任某5、任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褚广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光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靓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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