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秀,石帮善与辜世丽,石枭昕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7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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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7224号案件名称
杨昌秀,石帮善与辜世丽,石枭昕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昌秀;石帮善;辜世丽;石枭昕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7224号 原告:石帮善,男,1938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杨昌秀,女,1946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辜世丽,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石枭昕,男,2003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石帮善、杨昌秀诉被告辜世丽、石枭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帮善、杨昌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帮善、杨昌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杜林桐书 记 员 金 肖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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