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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昌秀,石帮善与辜世丽,石枭昕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7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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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7224号
  • 案件名称

    杨昌秀,石帮善与辜世丽,石枭昕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昌秀;石帮善;辜世丽;石枭昕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7224号 原告:石帮善,男,1938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杨昌秀,女,1946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辜世丽,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石枭昕,男,2003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石帮善、杨昌秀诉被告辜世丽、石枭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帮善、杨昌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帮善、杨昌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杜林桐书 记 员    金  肖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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