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莉、广东省四川成都商会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4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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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4872号案件名称
郑莉、广东省四川成都商会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莉;广东省四川成都商会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4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莉,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四川成都商会,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写字楼701房自编01-08单元。法定代表人:彭锐。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妍倩,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霞,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郑莉、广东省四川成都商会(以下简称成都商会)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5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莉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郑莉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1.判令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10月违法扣发工资1669元,2019年11月违法扣发工资3066元,2019年12月1日-12月13日违法扣发工资3000元,以及成都商会承诺多支付郑莉3天(2019年12月16日-12月18日)工资2206元;2.成都商会向郑莉报销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3日工作垫付款22654元;3.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利息(以22654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4.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3日止、因拖欠郑莉报销产生的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信用卡借款利息400元;5.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私人借款本金利息(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止,郑莉以个人贷款方式代成都商会归还建行本金15000元,按照微信银行年利率10%、借款16个月计算,成都商会应支付郑莉本金及利息17000元);6.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000元;7.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8.成都商会支付逼迫郑莉额外担任商会招商销售岗位,为该商会2019年12月8日年会创收186300元,要求按照50%给与提成93000元;9.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额外要求其兼职会员拓展工作,为商会拓展收取的会费30000元(何伟、徐新华、邱鸿浩),要求按照10%给予提成3000元;10.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4天法定节假日(2019年9月14日中秋节、10月3日、10月4日、10月6日国庆节)加班工资8827元;11.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10小时法定节假日晚上(2019年9月14日晚上17:30-22:00;10月3日17:30-19:00;10月6日17:30-22:00)加班工资3150元;12.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10.5天周末(2019年9月21日、9月22日、9月28日、10月13日、10月19日、11月2日半天、11月3日、11月16日、11月23日半天、12月1日半天、12月7日、12月8日)加班工资15435元;13.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周末双休日晚上加班45小时(2019年9月21日17:30—20:00、9月22日17:30-19:00、9月28日17:30-19:00、10月13日20:00-次日02:00、10月19日15:00—23:30、11月2日13:00—20:00、11月3日17:30-23:30、11月16日17:30-次日01:47、11月23日17:30—19:30、12月7日09:00—21:35、12月8日17:30-23:40的加班工资9450元;14.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工作日晚上加班177小时(2019年9月16日17:30—23:17、9月17日17:30—22:00、9月24日17:30-次日03:00、9月25日17:30-21:29、9月26日17:30—10:16、9月27日17:30-23:30、10月8日17:30—22:30、10月11日17:30-22:30、10月18日17:30—20:13、10月21日17:30-21:30、10月23日17:30-22:30、10月25日17:30-次日01:54、10月28日17:30—19:20、10月12日17:30—02:03、10月18日17:30—22:30、10月29日17:30—19:29、10月30日17:30-20:30、10月31日17:30-23:30、11月1日17:30-21:00、11月4日17:30-20:00、11月7日17:30—22:30、11月8日17:30-22:29、11月12日17:30-次日00:55、11月13日17:30-21:30、11月14日17:30—22:30、11月19日17:30-19:30、11月21日17:30-20:30、11月25日17:30-21:30、11月26日17:30-19:00、11月27日17:30-20:30、11月28日17:30-21:30、11月29日17:30-21:05、11月30日23:00-次日05:06、11月30日17:30-22:00、12月6日17:30-09:06、10月22日7:30-22:30)的加班工资27877元;15.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9月、2019年10月欠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2019年9月-2019年12月欠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6.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6月失业金损失12000元(按照2000元/月计算,实际以广州市社保局失业工资为准);17.成都商会承担郑莉误工费、证人等相关费用10000元;18.本案诉讼费由成都商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郑莉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问题,一审法院未还原事情真相,认定事实错误。二、关于成都商会拖欠郑莉报销,并因此产生建行信用卡利息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郑莉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此有约定,不予支持。此项事实认定有误。三、关于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四、关于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较为客观准确。五、关于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提成的问题,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六、关于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对郑莉的分析为主观臆测,非郑莉本人真实的态度。七、关于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失业金损失、误工费、证人等相关费用的问题,应由法院解决此项纠纷。针对郑莉的上诉,成都商会辩称,一、郑莉实际上班到2019年12月13日,成都商会已足额支付其2019年10-12月的工资,现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其工资差额以及劳动关系结束后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二、对于垫付款双方确定为22479元,成都商会同意支付。三、郑莉主张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四、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成都商会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五、成都商会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320元。六、郑莉要求支付招商销售提成、拓展会费和提成,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七、成都商会没有安排郑莉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周、六日进行加班,其每周工作5天,工作时间是上午9:30-下午5:30,中间休息1小时,郑莉每月工资已经包括其所有工作时间的工资,且其领取工资后均没有提出异议。八、关于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九、郑莉的其它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成都商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郑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成都商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二、成都商会早已通知郑莉来领取报销款,并非故意不支付,因此一审法院要求成都商会支付垫付款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成都商会的上诉,郑莉辩称不同意成都商会的上诉请求。郑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10月违法扣发工资1669元,2019年11月违法扣发工资3066元,2019年12月1日-12月13日违法扣发工资3000元,以及成都商会承诺多支付郑莉3天(2019年12月16日-12月18日)工资2206元。2.成都商会向郑莉报销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3日工作垫付款22479元。3.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利息(以22654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4.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3日止、因拖欠郑莉报销产生的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信用卡借款利息400元。5.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私人借款本金利息(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止,郑莉以个人贷款方式代成都商会归还建行本金15000元,按照微信银行年利率10%、借款16个月计算,成都商会应支付郑莉本金及利息17000元)。6.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000元。7.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8.成都商会支付逼迫郑莉额外担任商会招商销售岗位,为该商会2019年12月8日年会创收186300元,要求按照50%给与提成93000元。9.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额外要求其兼职会员拓展工作,为商会拓展收取的会费30000元(何伟、徐新华、邱鸿浩),要求按照10%给予提成3000元。10.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4天法定节假日(2019年9月14日中秋节、10月3日、10月4日、10月6日国庆节)加班工资8827元。11.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10小时法定节假日晚上(2019年9月14日晚上17:30-22:00;10月3日17:30-19:00;10月6日17:30-22:00)加班工资3150元。12.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10.5天周末(2019年9月21日、9月22日、9月28日、10月13日、10月19日、11月2日半天、11月3日、11月16日、11月23日半天、12月1日半天、12月7日、12月8日)加班工资15435元。13.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周末双休日晚上加班45小时(2019年9月21日17:30—20:00、9月22日17:30-19:00、9月28日17:30-19:00、10月13日20:00-次日02:00、10月19日15:00—23:30、11月2日13:00—20:00、11月3日17:30-23:30、11月16日17:30-次日01:47、11月23日17:30—19:30、12月7日09:00—21:35、12月8日17:30-23:40的加班工资9450元。14.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工作日晚上加班177小时(2019年9月16日17:30—23:17、9月17日17:30—22:00、9月24日17:30-次日03:00、9月25日17:30-21:29、9月26日17:30—10:16、9月27日17:30-23:30、10月8日17:30—22:30、10月11日17:30-22:30、10月18日17:30—20:13、10月21日17:30-21:30、10月23日17:30-22:30、10月25日17:30-次日01:54、10月28日17:30—19:20、10月12日17:30—02:03、10月18日17:30—22:30、10月29日17:30—19:29、10月30日17:30-20:30、10月31日17:30-23:30、11月1日17:30-21:00、11月4日17:30-20:00、11月7日17:30—22:30、11月8日17:30-22:29、11月12日17:30-次日00:55、11月13日17:30-21:30、11月14日17:30—22:30、11月19日17:30-19:30、11月21日17:30-20:30、11月25日17:30-21:30、11月26日17:30-19:00、11月27日17:30-20:30、11月28日17:30-21:30、11月29日17:30-21:05、11月30日23:00-次日05:06、11月30日17:30-22:00、12月6日17:30-09:06、10月22日7:30-22:30)的加班工资27877元。15.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9月、2019年10月欠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2019年9月-2019年12月欠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6.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6月失业金损失12000元(按照2000元/月计算)。17.成都商会承担郑莉误工费、证人等相关费用10000元。18.本案诉讼费由成都商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莉作为申请人,成都商会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工资1669元(当庭明确仲裁请求:1-5按照16000元/月的标准计算);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3066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I2月31日工资10441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工资160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工资16000元;六、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工作中个人垫付款金额22499元;七、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拖欠报销而产生的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借款利息金额2124.28元;八、被申请人支付未与其在入职30天内(2019年10月10日)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额80000元;九、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000元;十、被申请人支付额外要求其兼职招商销售岗位工作,为该商会2019年12月8日年会创收了186300元,要求按照50%给与提成金额93000元;十一、被申请人支付额外要求其兼职会员拓展工作,为商会拓展收取的会费30000元,要求按照10%给予提成金额3000元;十二、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金额8727元(2019年9月14日中秋节、10月3日-4日、6日国庆节);十三、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8.5小时法定节假日晚上加班工资金额2318元(2019年9月14日晚上17:30—21:00、2019年10月6日17:30-22:00、2019年10月3日17:30-19:00);十四、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3天周末加班工资金额18909元(2019年9月21日I7:30-20:00、2019年9月22日17:30-19:00、2019年9月28日17:30-19:00、2019年10月13日20:00-次日2:00);十五、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61.5小时周末晚上加班工资金额11181元;十六、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工作日晚上176.5小时的加班工资金额24068元;十七、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2月商会年终奖金额20000元。该委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17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32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工作垫付款金额22479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一审中双方无争议事项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项:一、郑莉入职时间及工作岗位:2019年9月10日入职,任秘书长。二、郑莉工作时间: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为9:30-17:30。三、考勤情况:无考勤。四、工资标准:16000元/月。五、郑莉未报销款项:成都商会确认未支付申请人报销款22479元。六、郑莉在成都商会处使用姓名:郑涵予。七、申请仲裁日期:2020年2月28日。一审另查明:成都商会2019年10月22日、11月18日、12月16日、1月8日分别向郑莉支付工资11636元、14331.13元、12934.33元、5559.34元。成都商会提交其与郑莉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加班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乙方为履行岗位职责或完成工作任务而延时工作的,不算作加班等内容。郑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系均不予认可,其认为该份劳动合同仅有两个地方是有郑莉签字,而其他内容以及手写部分,签名是空白的、成都商会也并未提供《劳动合同》给郑莉,当成都商会向郑莉交付劳动合同时郑莉发现该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未与郑莉进行沟通协商,所以郑莉当时拒绝签字。而且成都商会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不清晰完整,复印件上没有文件内容,也无公司的骑缝章。郑莉提交手机录音,部分内容为邓柏在电话中称会长要求提前终止试用期,作出辞退郑莉的决定要求郑莉于2019年12月13日办理工作交接。郑莉提交年会招商业绩证明、发展党员会员证明,拟证实其兼职年会招商工作,为成都商会创收成都商会的事实。郑莉提交加班凭证(手机微信打印件)、郑莉2019年在成都商会加班日期及时间点(微信整理打印件),拟证实其加班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工资差额的问题。成都商会向郑莉支付2019年9月至12月份工资分别为11636元、14331.13元、12934.33元、5559.34元。上述金额为成都商会代扣社会保险、个税后的实发工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成都商会代扣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郑莉确认有领取2019年9月份工资条,无证据表明郑莉对此提出异议,说明郑莉知悉每月工资标准、构成和绩效考核情况,故其要求成都商会按照16000元/月标准支付2019年10份工资差额1669元、11月份工资差额3066元、12月份工资差额3000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18日的工资,并提交其与邓柏的录音为证,一审法院认为,郑莉于2019年12月13日已离职,其提交的录音虽显示邓柏称给多三天工资,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邓柏的该项承诺实为成都商会的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此诉请,不予支持。二、关于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报销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3日工作垫付款22479元及利息的问题。成都商会于庭审中确认并同意向郑莉支付22479元报销款,对此予以确认;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按年利率10%的标准向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拖欠郑莉报销产生的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信用卡借款利息400元,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此有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此诉请,不予支持,故成都商会应向郑莉返还垫付款22479元及按年利率3.85%的标准、向郑莉支付自起诉之日(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三、关于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15000元借款本息的问题。郑莉称因成都商会未支付报销款,导致其以个人贷款方式代替成都商会归还建设银行本金1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成都商会确认并同意支付报销款22479元,一审法院已支持郑莉该项请求,现郑莉再次主张成都商会归还15000元属于重复计算,不予支持。四、关于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000元的问题。庭审中,郑莉确认2019年11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也确认劳动合同首尾处系其签名,但主张其签名时合同内容空白。一审法院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逃避义务。成都商会虽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但郑莉作为成都商会的高级管理人员,也负有人员聘用等职责,其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签名,说明其已知悉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应视为其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追认。综上,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六、关于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的问题。2019年12月12日,成都商会处的邓柏通过口头形式辞退郑莉,会长致电给邓柏,要求提前终止试用期,作出辞退郑莉的决定并要求郑莉于2019年12月13日办理工作交接。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用工管理方,处于优势举证地位,郑莉提交的相关证据已尽到基本举证责任,能够证实被辞退事实,对郑莉的主张予以采信。由于成都商会未就解除与郑莉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成都商会解除郑莉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此认定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赔偿金合法,予以支持。对于赔偿金额的问题:郑莉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I2月I3日在成都商会处工作,工作年限不满4个月,酌情按照郑莉2019年10月应发工资15040元、11月应发工资13600核算出郑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4320元。成都商会应支付郑莉赔偿金14320元(14320元/月*0.5个月*2倍=14320元)。七、关于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提成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其兼职招商销售岗位提成金额93000元、商会拓展收取会费提成金额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郑莉对其关于提成的请求未提交制度证据和合同依据,故其该项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八、关于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本案中,首先,郑莉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多是工作交流和沟通,并不能充分证明成都商会安排郑莉利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其次,郑莉、成都商会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加班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乙方为履行岗位职责或完成工作任务而延时工作的,不算作加班”,而郑莉并未提交申请加班审批证据;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成都商会确定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等事项,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应予尊重。根据成都商会单位工时制度、工资数额等情形,对郑莉每月工资进行折算,其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未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工资支付基准的规定。最后,郑莉的岗位职责决定了可能会存在节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工作情况,但郑莉的工资构成中有业绩奖金,其薪酬水平与该岗位整体行业工资水平相当,其收入符合该行业正常收入水平。且郑莉无证据证明领取工资后对加班费提出异议,说明郑莉已了解成都商会工资发放标准和形式,可以认定郑莉对工资发放标准和形式进行了实际认可,即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综上,郑莉主张支付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晚上、周末、周末晚上、工作日晚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九、关于郑莉要求成都商会支付欠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失业金损失、误工费、证人等相关费用的问题。郑莉的该项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对此不予调处。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成都商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郑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320元。二、成都商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郑莉支付工作垫付款2247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247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郑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成都商会负担。经二审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庭审中,成都商会表示其同意向郑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其仅是不同意支付工作垫付款的利息。本院认为:郑莉本案对于支付工资差额、工作垫付款的利息标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提成、加班费等问题上诉提出异议,经审查,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不再赘述。郑莉虽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郑莉既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郑莉上述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郑莉主张支付欠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以及支付经济损失、误工费、证人费用等问题,因其在仲裁中并未提出,且上述问题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调处。关于成都商会上诉不同意支付工作垫付款的利息问题,因成都商会未能举证证明其曾经通知过郑莉领取工作垫付款,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成都商会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郑莉、成都商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郑莉、广东省四川成都商会各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嵩审判员 乔营审判员 刘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爽罗敏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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