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兆贤、谷华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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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5674号案件名称
曲兆贤、谷华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曲兆贤;谷华;曲洋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5674号原告曲兆贤,男,193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连金普新区。委托代理人连世科,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仁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华,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连金普新区。被告曲洋,女,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连金普新区。二被告委讼代理人王云瀚,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安琨,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兆贤诉被告谷华、曲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兆贤以提供证据有误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兆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曲兆贤负担。审 判 员 刘作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呈昆书 记 员 唐岩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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