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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3民终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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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终2414号
  • 案件名称

    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3民终2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法定代表人:沈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三层301。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芳,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怡,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脑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9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电脑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电脑报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乐视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乐视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乐视网公司2016年申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取证,证明其在该时间已知侵权事实存在,故诉讼时效应从该时间起算。2017年12月14日寄送的《律师函》无北京市隆安律师律师所公章,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当时的法律,诉讼时效应在2018年届满。2.乐视网公司超过授权期限,不是适格当事人。涉案授权书中,乐视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截至2019年7月30日,其于2020年起诉已超期,应由原权利人主张著作权权利。3.一审判决认定电脑报公司侵权的事实错误。公证书光盘中没有涉案作品下载文件,无法证明能从涉案网站下载或在线播放涉案作品,也无法进行作品比对,不能判定侵权成立。根据公证书取证过程文字描述,案涉作品仅通过迅雷临时文件在播放软件上进行不完整播放,然后删除下载的案涉作品临时文件。该取证程序存在重大遗漏。无法排除电脑报公司上传过合法作品进行其他形式网络传播的可能。4.一审判赔金额过高,应调低。5.乐视网公司系批量商业维权,应从严审查证据链。乐视网公司辩称,不同意电脑报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予以驳回。理由:1.乐视网公司与电脑报公司间多批系列案件中均已提交并展示《律师函》相关材料,且有生效判决予以认定。本案中,电脑报公司主张涉案《律师函》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乐视网公司委托律师在2017年发送律师函的行为合法有效,诉讼时效已发生中断,乐视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3.乐视网公司的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且公证程序不存在瑕疵或遗漏,电脑报公司虽辩称涉案网站提供的并非完整作品,但并未提出相反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4.涉案影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侵权情节严重,乐视网公司维权主张具有合理依据,一审判赔数额不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赔金额合理,电脑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乐视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电脑报公司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90000元及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支出的合理费用5200元(公证费200元、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95200元;2.判令电脑报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一、乐视网公司的权利来源涉案影片《小时代》的片头播放截图显示,该片的出品单位为:和力辰光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群星瑞智艺能有限公司、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乐视影业(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大盛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安迈进国际影业股份有限公司、可米必富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麦颂影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2月19日,和力辰光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乐视影业(天津)有限公司、安迈进国际影业股份有限公司、可米必富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麦颂影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电影片发行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的发行权利、与涉案影片发行活动相关的维权权利以及转授权权利独家授权给深圳大盛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群星瑞智艺能有限公司,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影发行权、放映权、音像制品发行权、复制权、电视广播及播映权、互联网、万维网等国际及网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VOD点播、在线播映、下载观看等方式)等权利;其中深圳大盛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的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亚洲以外的世界各地区,群星瑞智艺能有限公司的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亚洲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均为2013年2月19日至2063年12月31日。2013年2月19日,群星瑞智艺能有限公司出具《电影片发行授权书》,将该片的发行权利、与发行活动相关的维权权利以及转授权权利独家授权给深圳大盛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影发行权、放映权、音像制品发行权、复制权、电视广播及播映权、互联网、万维网等国际及网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VOD点播、在线播映、下载观看等方式)等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13年2月19日到2063年12月31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亚洲以外的世界各地区。2013年6月26日,深圳大盛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片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转授权权利授予乐视影业(天津)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维权权利期限自影视节目创作完成之日起至授权期限结束止。2013年6月24日,乐视影业(天津)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片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转授权权利授予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维权权利期限自影视节目创作完成之日起至授权期限结束止。2013年6月25日,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片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转授权权利授予乐视网公司,授权期限为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维权权利期限自影视节目创作完成之日起至授权期限结束止。据乐视网公司提交“时光网”及“豆瓣网”网页截图打印件显示,涉案影片首映日为2013年6月27日。二、被诉侵权事实2016年1月28日,登录电脑报社网站(网址:××,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点击首页的电脑报论坛(网址:××),该论坛首页“软件、游戏、影音资源”版块下有:“酷软下载”、“游戏动漫”、“影音资源分享”、“手机壁纸/铃声/电子书”分区,其中“影音资源分享”区进一步分成“迅雷影视”、“BT下载”、“音乐欣赏”、“电视剧集”、“网盘下载”等子分类项。在“影音资源分享”分区,昵称为“xuaiqiang”的用户(以下简称涉案用户)于2013年7月24日上传涉案影片相关文件及下载地址。就上述事实,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6)沪徐证经字第767号公证书记载如下:2016年1月28日,乐视公司的代理人韩俊芳、殷俊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殷俊使用公证处已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主要进行如下操作:1、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公共查询的备案信息查询中,选择网站域名并输入“icpcw.com”进行搜索,备案信息显示该域名的网站名称为“电脑报社”,主办单位名称为电脑报社,网站首页网址为××,备案的域名为icpcw.com。2、进入“××”首页,上方显示有“电脑报电子版”、“官方商城”、“电脑报论坛”、“产品高清图集”等几个版块,及“关于我们”、“广告报价”选项。“关于我们”中有联系方式“(总部)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13层”、“总机:023-6365888”、“广告部:023-636××××9”等各部门电话及微博微信账号等信息。3、返回电脑报官网首页,点击上方右侧“广告报价”进入页面,载明《电脑报》2014年广告刊例价格表,页面下方载明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户名: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账号:08×××50”。账户信息右侧有联系方式“电脑报总部电话:023-636××××9、6365×××8-13099”、“传真:023-63004899”、“网址:××”等信息。4、返回电脑报官网首页,点击首页上方的“电脑报论坛”页面,进入后有:“DIY装机?笔记本”、“软件、游戏、影音资源”、“手机?平板电脑”、“休闲娱乐”、“电脑报互动”、“版务会所”等版块,其中“软件、游戏、影音资源”版块下有“酷软下载”、“游戏动漫”、“影音资源分享”、“手机/壁纸/铃声/电子书”分区,其中涉案的分区为“影音资源分享”,下方显示“最新最经典的电影,歌曲下载分享主题12299帖数133805”。5、点击“版务会所”下的“论坛事务所”选项,进入页面,其中“[公告]《版主管理操作规范》”帖子,由网站管理员“PCW_星X缘”发布,其中规定了版主具有“加分、加精和扣分”、“树叶发放”、“纪律管理”等管理权限。返回“论坛事务所”首页,进入“[公告]《电脑报》论坛VIP会员规则”帖子,由网站管理员“mylover_gj”发布,帖子载明:只要在某个版面中积极发帖……就有机会获得该版面每月VIP候选资格……版主认定优秀则成为该版面的VIP会员;另外VIP资格是有有效期的,一般有效期为一个月,但若“VIP在某版块内,如果一年内获得3次VIP,可获得版块内永久勋章一枚;该公告还对VIP会员权限、VIP会员利益等内容进行了阐明:1、当选VIP可参评论坛月度优秀会员,当选者给予一定奖励;2、在论坛有条件的时候,将考虑给予VIP更实际的利益。具体请参见不定期的相关说明。返回“论坛事务所”首页,进入“[公告]电脑报官方论坛:会员申请版主的相关规定”帖子,由网站管理员“PCW_星X缘”发布,帖子载明:版主必须经管理员批准才能担任,并且版主的申请需要先满足注册时间、发帖量、总在线时间、积分等若干基本条件,申请版主通过后的“第一个月任实习版主,在担任实习版主期间工作合格者,可转为正式版主”;另外版主申请流程要求必须把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论坛邮箱……官方收到邮件后,将邮件分发给责任大区版主……进行初选……管理员进行最终筛选。返回“论坛事务所”首页,进入“[公告]电脑报官方论坛‘月度优秀会员评选规则与奖励办法’”帖子,亦由网站管理员“PCW_星X缘”发布,其中对“月度优秀会员”的评选时间、评选人数、评选流程、评选标准、奖励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优秀会员评选每月进行一次,须通过管理员审核后方可评出,且每月评选人数有限制如“资源下载大区”评选人数仅有8人;优秀会员的评选标准包括:积极参与论坛活动、娱乐区:有较高的活跃度、积极发帖,热情回帖等;每月评出的优秀会员可以获得30树叶和200数动币的奖励。同时,论坛事务所将公布优秀会员名单。6、返回“电脑报论坛”首页,进入“影音资源分享”区,页面上方载明:“2.发帖要求:必须填写电影名称、格式、简介、影片载图(请提供载图。若截图与标题不相符,将视违规主题并给予相应处理)下载链接:*必填(下载链接必须一目了然,不合格的作删除处理)。网盘的话尽量少弹窗、广告。3.标题内容要一致,请尽量发布最新讯息。发帖前请先搜索一下,请不要发重复资源4.如果被审核,可以PM版主。”之后,进入置顶公告帖子“【影音资源发帖格式】:[片名][影片格式/字幕/大小][影片年份/主演等影片信息]”,由版主“szmingdao”发布,规定:电影类资源的发帖格式为“[影片名]+[影片格式/字幕/大小]+[影片年份/主演等影片信息]或者:[影片名]+.+时间+.+资源格式+.+[资源大小]……另:发布电影资源需要影片海报+影片截图(3张以上)。由于没有统一的发帖格式,所以造成本版块显得杂乱,希望大家能根据标准格式来发帖等。7、点击版主“szmingdao”头像下方的勋章“斑竹纪念章”图标,进入勋章中心页面,其中罗列了:功勋勋章、优秀会员勋章、季度优秀斑竹、斑竹纪念章、影音猎手(影音娱乐)勋章等,均显示人工授予。8、返回影音资源分享区首页页面,点击其项下的子分类项“活动”,进入帖子“‘娱乐?分享’首届电脑报论坛电影分享大赛获奖名单公布”:该帖子对该活动获奖情况进行了公示,获奖者包括“一等奖3名:……极地狼王,as985116,┹左手仙缘→”,而奖品的发放则是“请获奖者以论坛短消息的方式PM工作人员……工作人员ID:PCW_星X缘。点击页面下方:“活动贴”链接,进入“娱乐·分享首届电脑报论坛电影分享大赛,火热开赛,奖品多多轻松拿”帖子,载明:打开您珍藏的电影种子,上传到论坛;活动对象:全民参与;活动参与方式:“1、登录电脑报论坛影音快递区,没有注册论坛的请注册……2、在影音快递区发表主题帖。标题前请加【电影分享大赛】,标题格式为:【电影分享大赛】[电影名]+[影片格式/大小]+[影片年份/主演等信息],需一张海报,三张影片截图……3、电影要求高清,并且是论坛里没有发表过的电影,重复不计入总数”;“获奖方式:……2、根据所发表的电影帖子数目以及每帖回复数进行评判考核;3、根据电脑报评委团和嘉宾团对所发表帖子质量分数进行考核……”,且有奖项设置:话费、电脑报合订本、跑步运动计数器等奖品。9、返回影音资源分享区首页页面,在搜索框中键入“小时代”并点击搜索,找到标题为“【下载】2013中国剧情《小时代》高清1280/H...”的帖子并点击进入,帖子完整标题为“[迅雷影视]【下载】2013中国剧情《小时代》高清1280/HD-RMVB枪版[国语中字]”,发布者为“xuaiqiang”,发布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页面有涉案电影的海报、播放画面截图等内容。页面显示有“复制地址到迅雷”、“百度网盘”两个下载地址,鼠标选择并复制“复制地址到迅雷”后的下载地址,跳出迅雷下载框,进行相应下载并进行播放。播放画面显示与乐视网公司诉请作品一致。另查,电脑报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在其2014至2019年度报告中,企业联系电话为“6365×××8”,“网站网店信息”一栏包含涉案网站。三、其他事实2017年12月12日,乐视网公司委托律师通过EMS向电脑报公司寄送律师函,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显示邮件于2017年12月14日签收,律师函内容为以电脑报公司侵害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主张维权及诉讼权利。就合理支出,乐视网公司提交6000元公证费发票一张,主张涉案公证书就多部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主张与本案相关的公证费用为200元;乐视网公司提交的《聘请律师合同》显示,涉案影片的律师费为5000元。庭审中,乐视网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电脑报公司辩称因涉案网站并非电脑报公司主办运营,且涉案网站载有侵权作品的版块已经全部删除,故无法提供上传用户的详细信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乐视网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乐视网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电脑报公司是否构成侵权;4.如构成侵权,乐视网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一、关于乐视网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涉案影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范畴,其相关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电影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本案中,根据涉案影片的片头署名、授权材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经过权利移转,乐视网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关于电脑报公司抗辩的乐视网公司起诉超过其维权期限进而丧失主体资格的问题,法院认为,“维权权利”是基于特定实体权利产生的诉讼权利,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限制或排除。乐视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相关授权期限是否届满,并不影响乐视网公司有权针对涉案影片在其获得授权期限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电脑报公司关于起诉超过维权期限进而导致乐视网公司主体资格丧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二、关于诉讼时效2016年1月28日乐视网公司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该日即乐视网公司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诉讼时效应于此日开始计算。乐视网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电脑报公司寄送律师函,签收日期为2017年12月14日,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电脑报公司虽抗辩未收到该律师函,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且邮单收件人为电脑报公司,地址为电脑报公司注册地,邮单明确标明内件为律师函,对电脑报公司的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乐视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三、关于电脑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关于电脑报公司是否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尽管公证取证时涉案网站备案登记在案外人电脑报社名下,但结合在案证据,可以确认电脑报公司是涉案网站的共同经营者。首先,涉案网站首页下方“关于我们”中的地址、联系电话与网站“广告报价”页面展现的电脑报公司联系电话及电脑报公司企业年报公示的地址、联系电话高度一致;其次,涉案网站“广告报价”页面公示有电脑报公司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等账户信息,电脑报公司亦认可该账户为广告款项的收款账户,说明涉案网站的广告收入直接定向流入电脑报公司账户;再次,电脑报公司自2014年以来在上报企业年报信息时均把涉案网站登记在自身名下且予以公示,电脑报公司主张该信息系电脑报公司工作人员应工商局要求而填写了合作单位的网站,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为电脑报公司是涉案网站的经营主体之一,电脑报公司关于其与电脑报社仅为广告合作关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2.关于电脑报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乐视网公司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从以上司法解释来看,电脑报公司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电脑报公司主张涉案网帖系网络用户发布,其仅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但其无法提供发布涉案网帖的用户身份信息,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该项辩称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电脑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涉案网站中提供涉案网帖,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播放涉案影片,该行为侵害了乐视网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电脑报公司称其作为电脑报公司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即便如电脑报公司所述,涉案网帖系真实的普通网络用户发布,电脑报公司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电脑报公司主观上也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对涉案网帖发布者的侵权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也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网帖所在位置系“软件、游戏、影音资源”版块下的“影音资源分享”分区,其中“影音资源分享”区进一步分成“迅雷影视”、“BT下载”、“音乐欣赏”、“电视剧集”、“网盘下载”等子分类项,可见涉案网站对相应资源进行了精确分类;其次,涉案网帖标题明确标明了涉案影片名称、年份、清晰度等内容,上传链接时间距影片上映仅不足一月,可见涉案网帖侵权信息明显;再次,根据行业惯例和一般认知,个人网络用户很难对本案所涉及的影片获得相应的权利,而权利人一般也不会允许个人用户将其作品上传分享到网络上,供公众在线播放观看。电脑报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影片基本不可能授权给个人用户使用并进行传播;最后,网站设置了“VIP会员”和“月度优秀会员”制度,公告帖“电脑报官方论坛‘月度优秀会员评选规则与奖励办法’”亦详细规定了“月度优秀会员”的评选时间、人数、流程、标准、奖励办法等;网站还举办“娱乐?分享首届电脑报论坛电影分享大赛,火热开赛,奖品多多轻松拿”等活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用户发帖,活跃网站的作用。以上均说明电脑报公司对涉案网帖理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电脑报公司对相关帖子的存在及其指向的影片视频文件是侵权的事实是应知的,其在较长的时间里未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放任上述帖子存在和传播,存在过错,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电脑报公司有关不存在主观过错、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四、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类型、市场价值、上映时间、电脑报公司主观过错、侵权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发生时距离热映期时间长短,并结合原电脑报公司双方在法院相关批次案件所涉作品的相关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乐视网公司主张合理支出5200元,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与《聘请律师合同》,虽未提供律师费发票与律师费汇款凭证,但法院考虑到本案确有律师参与诉讼并进行公证取证的情况,法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支持维权合理支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00元;二、驳回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0元。”二审中,电脑报公司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向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回复、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受理告知书、(2021)陕0113民初5074号民事裁定书及《论无权代理之追认》等论文,证明2017年12月12日韩俊芳律师无权代理乐视网公司发出《律师函》,该《律师函》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第二组证据,包括《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证明根据乐视网披露的视听作品获取成本及收入,结合证监会查证后作出的调整,经计算,乐视网公司每部作品收入不超过4780元,应以此金额作为赔偿计算额。第三组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类似案件判决,证明应以类似案件判决金额作为本案判赔数额的主要参考。第四组证据,《敢死队2》《画皮》《狼灾记》《窃听风云》《三枪拍案惊奇》《罪与罚》等作品授权书,证明乐视网公司起诉时超出了上述授权书约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其主体不适格,法院应予以驳回。第五组证据,用户信息截图,证明被诉链接系由案外人上传。第六组证据,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投诉答复决定,证明韩俊芳律师发送律师函时没有乐视公司真实合法有效的委托。乐视网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中《论无权代理之追认》等论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其余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用户信息截图未体现网址或证据来源,真实性无法确认。对第六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证据恰恰说明2017年的发函行为属于有权代理,没有违反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乐视网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乐视网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豁免声明》载明,乐视网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俊芳律师执业的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间存在追偿律师代理费的诉讼,但乐视网公司知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承诺继续委托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俊芳代理本案诉讼。2.授权委托书,证明2017年韩俊芳律师发送律师函已取得乐视网公司的授权。电脑报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乐视网公司的证据1《豁免声明》不持异议。对证据2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该授权委托书并非2017年签署的,不能证明韩俊芳律师2017年发送律师函已取得授权。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乐视网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二、电脑报公司是否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三、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关于乐视网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6年1月26日,乐视网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即在该时间点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乐视网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通过EMS向电脑报公司寄送了律师函,并且已妥投,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乐视网公司针对本案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电脑报公司提出的涉案律师函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问题。首先,律师函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取决于该律师函是否系代表乐视网公司提出明确主张,而是否代表乐视网公司提出主张,应当以乐视网公司的意思表示为准。其次,乐视网公司在诉讼中确认了向电脑报公司发送的律师函的效力,应视为乐视网公司向电脑报公司提出了请求履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电脑报公司,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授权期限截止后,乐视网公司在诉讼时效内仍有权针对授权期限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电脑报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及律师调查令申请,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关于电脑报公司是否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在电脑报公司经营的涉案网站上提供了被诉侵权作品,虽然电脑报公司上诉称乐视网公司公证取证仅有被诉侵权作品部分内容的截图,无涉案作品的下载文件,无法进行全部作品内容的比对,但上述截图部分内容与涉案作品相应内容一致,在电脑报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乐视网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涉案网站提供了涉案作品,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观看,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因涉案作品已删除,故电脑报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乐视网公司的损失、电脑报公司因侵权所获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类型、上映情况、距热映期时间,电脑报公司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持续时间,双方在该院相关批件案件所涉作品情况以及乐视网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情况,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电脑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颖鑫审 判 员 张 铮审 判 员 张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庞海龙书 记 员 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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