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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安、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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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318号
  • 案件名称

    王平安、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平安;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联社风险管理部专干。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陕0725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王某某向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利随本清(截止2020年8月3日欠付利息14679.87元,2020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11.76‰计算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700元由王某某负担。逾期,王某某未履行。2021年4月14日,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将执行款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王某某银行账户有存款1040元,本院依法划拨并兑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在工商、证劵、车辆、不动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到王某某户籍地勉县XX街XX镇XX村调查,王某某离异多年,家中仅其一人,在本村无住房,借住其弟废弃房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至此,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张    珂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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