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房木镇金佳农资超市、翁胜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3民初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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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民初1618号案件名称
西丰县房木镇金佳农资超市、翁胜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西丰县房木镇金佳农资超市;翁胜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3民初1618号原告西丰县房木镇金佳农资超市,住所地西丰县房木镇。负责人范永华,系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金宝江,系该超市职员。被告:翁胜茂,男,1967年11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县房木镇金佳农资超市与被告翁胜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西丰县房木镇金佳农资超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丰县房木镇金佳农资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语书 记 员 房加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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