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腾杰汽车销售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与吴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3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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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3757号案件名称
盛腾杰汽车销售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与吴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盛腾杰汽车销售服务(重庆)有限公司;吴磊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3757号 原告:盛腾杰汽车销售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湖滨西路19号水木青华48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H2G83D。法定代表人:杨大勇。被告:吴磊,男,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盛腾杰汽车销售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盛腾杰汽车销售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腾杰汽车销售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盛腾杰汽车销售服务(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书 记 员 陈治伶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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