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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区新林供热站、徐英秋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03民初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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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2703民初77号
  • 案件名称

    新林区新林供热站、徐英秋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新林区新林供热站;徐英秋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03民初77号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住所地新林区新林镇育林街。法定代表人:武再东,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森,女,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彬,男,新林区新林供热站法律顾问。被告:徐英秋,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多(系被告徐英秋的妻子),女,1975年5月27日,汉族,住新林区。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与被告徐英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合,现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撤回对被告徐英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负担。审判员  李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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