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本山、王修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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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764号案件名称
王本山、王修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本山;王修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764号申请执行人:王本山,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修余,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本山与被执行人王修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及利息,缴纳案件执行费2900元。本院为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存款和财产。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修余名下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合计202900元(利息另算),或查封、扣留、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与执行标的金额202900元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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