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民初141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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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5民初14196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4196号之一原告: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吴永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占虎,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志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文,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晓淳审 判 员 张 睿人民陪审员 王 洁书 记 员 张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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