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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韩宝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2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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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2273号
  •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韩宝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韩宝华;竭玉卓;庞玉有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2273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振洪,经理。被告:韩宝华,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竭玉卓,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庞玉有,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颐和家园一期A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宝华、竭玉卓、庞玉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常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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