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义、廖守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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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03号案件名称
刘仁义、廖守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仁义;廖守科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刘仁义,男,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现住辰溪县。被执行人:廖守科,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仁义与被执行人廖守科装饰装修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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