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龙、吴正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恢3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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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恢36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志龙、吴正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志龙;吴正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恢3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志龙,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吴正伟,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5月1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2017)湘01号终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3执恢366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李俊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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