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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斌阳、黄永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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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557号
  • 案件名称

    黄斌阳、黄永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黄斌阳;黄永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黄斌阳,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黄永深,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黄斌阳与被执行人黄永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2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黄斌阳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永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于2021年4月16日、6月3日、7月17日先后3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黄永深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永深的不动产情况及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7月30日,本院以(2021)湘1321执5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永深在双峰县公积金管理中心007465601账户内的公积金至196580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积金账户内存款暂不能提取,2021年7月2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黄永深所居住村民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永深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永深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8月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斌阳,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黄永深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黄斌阳的意见,黄斌阳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标的196580元,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斌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接丰审 判 员  朱学东审 判 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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