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管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余金启、湖北九州传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10号
  • 案件名称

    余金启、湖北九州传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余金启;湖北九州传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金栓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金启,男,195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九州传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南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法定代表人:王桂林,总经理。原审被告:党金栓,男,195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上诉人余金启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8民初2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余金启上诉称,“本案由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等案由与本人无关,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如需要诉讼应向本人所在地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河南三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处理正确,应于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海龙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