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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玉、张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0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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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0725号
  • 案件名称

    马小玉、张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小玉;张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0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玉。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广东康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上诉人马小玉与被上诉人张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3民初2289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马小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2、裁定指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通知已逝合同相对人刘晓东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即认定被告尚未明确而驳回起诉,显属违反法定程序;2、一审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调取查明已逝合同相对人刘晓东的法定继承人身份信息,即认定被告信息不明确而驳回起诉,显属违反法定程序;3、本案一审法院未依法查明事实,即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已穷尽各种法律手段寻找刘晓东的法定继承人,在立案阶段,上诉人已经将掌握到的被上诉人刘晓东的配偶张红列为被告,并且将调档查询到刘晓东子女刘玥君、刘彦君的相关信息也一提供给法院,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书》、《律师调查令申请令》,而法院在未告知未查明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法院应当依法查明追加法定继承人,查明案件情况再做裁判,而不是一味的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裁定违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刘晓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具体情况尚未完全查明,但已有适格被告,尚未穷尽调查手段,原审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原告继续提供刘晓东的法定继承人信息,待确实无法查明相关情况后再行处理,现一审以被告尚未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2289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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