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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环境保护局、林玉明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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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190号
  • 案件名称

    建平县环境保护局、林玉明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建平县环境保护局;林玉明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190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建平县西环岛滨河家园10号。法定代表人:郑永芳,局长。被执行人:林玉明,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葛天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6日作出的(2020)辽1322行审13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7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1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明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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