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御椒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刘健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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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317号案件名称
平昌御椒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刘健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平昌御椒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刘健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317号原告:平昌御椒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何家坪金星大道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847YTXU。法定代表人:龚财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白植,巴中市平昌县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健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平昌御椒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平昌御椒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健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御椒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御椒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7元,依法减半收取598.5元,由原告平昌御椒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牛秀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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