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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子斌、靳雪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再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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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再10号
  • 案件名称

    付子斌、靳雪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付子斌;靳雪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再10号原告:付子斌,男,1948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上园镇张宝吐村被告:靳雪艳,女,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毛贺平,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付子斌与被告靳雪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我院于2018年12月3日以(2018)辽1381民初2607号作出判决;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再次立案,决定再审此案。在审理中查明原告付子斌该案的利益已在张秀华诉北票市三维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即(2013)北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中得到了保护,此案属重复诉讼。原告付子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子斌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付子斌承担。审 判 长  徐国辉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侯 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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