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岳粹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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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73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岳粹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岳粹露;王芹;陈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法定代表人:汪帅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粹露,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执行人:王芹,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执行人:陈进,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与岳粹露、王芹、陈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国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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