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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381民初4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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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81民初4881号
  •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阆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刚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381民初4881号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11808567K。法定代表人:刘世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力萍,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杨刚,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力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3,133.19元、利息38,897.99元,并从2021年7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借款利息至还款之日止;2、若被告不能清偿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则有权以抵押的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5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3月6日,借款年利率为8.63978%,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被告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被告杨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5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3月6日,借款年利率为8.63978%(月利率为7.2‰),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阆中市扶贫办综合楼xx号(新村路西段xx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3号)为借款350000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房他证阆中字第2××6号)。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借款350000元。被告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1年7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3133.19元、利息38897.99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有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3,133.19元、利息38,897.99元,并从2021年7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借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若被告不能清偿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则有权以抵押的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133.19元、利息38,897.99元,并从2021年7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借款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若被告杨刚不能清偿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原告则有权以抵押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3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00元,由被告杨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卢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慧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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