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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周与潭蕴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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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525号
  • 案件名称

    林周与潭蕴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林周;潭蕴瀚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6525号 原告:林周,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潭蕴瀚,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林周与被告潭蕴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林周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林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林周负担。  审  判  员   杨文华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郁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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