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与潭蕴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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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525号案件名称
林周与潭蕴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林周;潭蕴瀚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6525号 原告:林周,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潭蕴瀚,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林周与被告潭蕴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林周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林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林周负担。 审 判 员 杨文华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郁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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