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赵桔英、周铁球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2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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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2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赵桔英、周铁球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赵桔英;周铁球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汉族,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联系电话。负责人刘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桔英,女,汉族,1954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周铁球,男,汉族,1953年5月31日出生,住所地湘潭县。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桔英、周铁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7日、7月22日、9月16日共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赵桔英、周铁球名下存款、车辆、保险、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桔英、周铁球的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赵桔英、周铁球名下有位于雨湖区办公楼及车库(产权证号:2019351、2019352、2019355、2019356),该房产经网络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对该房产进行变卖。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谈话笔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赵桔英、周铁球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59.023154万元(后续迟延履行暂未计算),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59.023154万元(后续迟延履行暂未计算)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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