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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骏、赵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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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2413号
  • 案件名称

    陈骏、赵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骏;赵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2413号申请执行人:陈骏。被执行人:赵兵。申请执行人陈骏与被执行人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1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665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有车辆信息但受委托法院反馈该车辆无法控制、无理财产品、无股息分红,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开展社会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未能执行标的额为51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亮代理审判员 张 旗代理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新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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