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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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458号案件名称
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凤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凤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凤凌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某某,经理。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某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陕0725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汉中凤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汉中凤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75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元。逾期,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汉中凤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该公司在金融、证券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坐落于勉县XX镇XX路XX城XX楼XX层的不动产和坐落于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居XX号楼XX段XX层XX铺、105铺,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予以惩戒。经约谈,汉中凤凌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法 官助理 杜 辉 书 记 员 张 珂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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