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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瑞、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小红帽餐饮一站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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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1932号
  • 案件名称

    钟瑞、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小红帽餐饮一站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钟瑞;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小红帽餐饮一站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932号申请人:钟瑞,男,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小红帽餐饮一站,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经营者:刘宗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钟瑞与被执行人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小红帽餐饮一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小红帽餐饮一站已履行(2020)第40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小红帽餐饮一站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秀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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