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红、王金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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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1093号案件名称
徐小红、王金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徐小红;王金球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球,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徐小红,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球与被执行人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118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0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910元、执行费981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账号内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讲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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