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3492docx(2021)陕0112执34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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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492号之一案件名称
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3492docx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红波;屈红波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6052。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本院执行的屈某某与西安某某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63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73984.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国土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保险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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