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勇、安志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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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108号案件名称
周继勇、安志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继勇;安志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周继勇,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81219XXXX。被执行人:安志文,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康市汉滨区流水镇XXXX,现居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30818XXXX。申请执行人周继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53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安志文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继勇人民币59062.5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21年2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30元及本案执行费785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司法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1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峰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柯贤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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