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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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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执308号
  • 案件名称

    赵彦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略阳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彦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308号被执行人:赵彦安,男。被执行人赵彦安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27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赵彦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赵彦安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彦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赵彦安逾期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彦安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赵彦安在银行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保险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互联网金融无可用资产。三、经调查,被执行人赵彦安系略阳县XX镇XX房XX村XX社村民,家中三口人,现有住房为农村自建房,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彦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略阳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因被执行人赵彦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彦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到位0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8)陕0727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刚审  判  员        胡  三审  判  员        晏晓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宁书   记  员      李梓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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