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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尔超与王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4民初6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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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6016号
  • 案件名称

    倪尔超与王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倪尔超;王雪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4民初6016号 原告:倪尔超,男,1979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国,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莉,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渠。原告倪尔超与被告王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尔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尔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雪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尔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雪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主要事实和理由:2017年前后,原告与被告在外打工认识,截至2019年2月24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4日。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未偿还借款,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倪尔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原告倪尔超的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3.聊天记录截屏。被告王雪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被告王雪莉因资金需求向原告倪尔超借款,2019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5000元,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4日。借条出具后,被告向原告还款18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雪莉向原告倪尔超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举示的借条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5000元,对于该借款,被告有偿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尚欠本金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偿还的1800元,在前述款项中予以扣除。被告王雪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等诉讼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雪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倪尔超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王雪莉偿还的1800元,在前述款项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倪尔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倪尔超负担12.5元,被告王雪莉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鹏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杜林桐                  书  记  员    金  肖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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